2012年8月20日 星期一

有錢人是傻瓜嗎?(2)


劉憶如成黃金女郎 年增627萬

  • 2012-05-04 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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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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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去年歐債危機拖累國內景氣,不過財經首長理財各有一套!勞委會主委王如玄的存款短短1年增加近800萬,堪稱最會存錢的首長;經濟部長施顏祥的存款也突破2,000萬;財政部長劉憶如黃金存摺漲了627萬元,是名符其實的「黃金女郎」。
     監察院昨天公布最新一期廉政專刊,從經建會主委轉任財政部長的劉憶如不愧是理財高手,在黃金價格持續走揚下,劉憶如與女兒名下各有一筆黃金存摺,申報金額合計達1,637萬餘元,與上次申報時相較,足足增加627萬元。
     近來積極推動復徵證所稅政策的劉憶如,名下沒有股票,可預期不會受到證所稅影響,至於上次申報的1,833萬元基金受益憑證,此次申報時已全數出脫。
     同樣屬於女性閣員,近來推動進一步調高基本工資、鼓勵企業為員工加薪卻反被批評「管太多」的勞委會主委王如玄,理財能力也備受矚目,雖然這1年來勞工薪資沒漲多少,不過王如玄存款卻從去年的1,441萬元,成長近800萬元,達到2,218萬元。
     另外,王如玄還以月繳方式投資豐盛環球理財晉裕理財的「靈活儲蓄計畫」,總價額也從去年申報時的693萬元,成長到849萬元,更驚人的是,她借給別人的債權也增加1,200萬元,累計去年多出來的財產接近2,000萬。
     另一位女性財經首長石素梅,去年理財表現也不差,雖然不作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的投資,但光是存款就從前次申報的近700萬元,增加到820萬元,多了120萬元。
     最近因油電雙漲,同樣受到媒體追逐的經濟部長施顏祥,身價和理財表現也不輸給女性財經閣員,此次公布的申報資料,施顏祥存款達2,066萬元,比起上次申報時的1,910萬元,增加156萬元。不過有價證券則縮水了60多萬元,顯然多少受到台股表現不佳的影響。

有錢人是傻瓜嗎?(1)


《金融》富人投資,偏好境外產品

  • 2012-07-09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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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報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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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報-台北電】
美國大追稅及政府調降遺贈稅,一度讓富人資產回流台灣並大買房產,但專門在幫高資產階層作財務規劃的顧問表示,目前高資產階層者的新歡是境外產品,甚至有大戶移居到稅率較低的國家,像近幾年就有不少富人轉入新加坡籍。
  高資產階層作資產配置傾向「放眼全世界」,國際認證理財規劃顧問蕭俊仁表示,有錢人的理財都較保守,重視資產的安全性遠超過投資報酬率,中長期獲利率只要能比通貨膨脹率高即可。
  換句話說,年投資報酬率只要高於3%,高資產族就可以接受,因此這些大戶喜歡買房產,也愛買保單,因為這兩種投資工具,前者可抗通膨,後者則具安全性且可節稅。
  國際認證理財顧問王澤仁表示,過去的有不少富人以躉繳買保單節稅,但要小心看起來「合乎規定」的投保行為,事後仍可能被課徵高額遺贈稅;這些躉繳保單個案的投保程序都符合法律要件,卻因被繼承人的各種客觀條件而被查稅。
  例如有一個案是被保險人的經濟尚稱富裕,卻在健康不佳時以「貸款」與「躉繳」方式投保,所以被法官認定是「避稅行為」,將保險公司所給付的理賠金核認為遺產,合併計遺產總額課稅,還外加高額罰金。
  也因此,專門幫高資產族群作家庭財務規劃的財務顧問表示,高資產族群現在最愛買境外資產如境外基金或者境外保單。
  財務顧問表示,政府已對境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的稅基,但是稅率20%不算太高,且因境外所得被實質課到稅的人不多,而且高資產階層者較不喜歡將「雞蛋放在同一籃子」,多半會將資金遍布全世界。
  一些很在意遺贈稅者或超高資產族群,甚至移居到零遺贈稅的國家。例如近幾年有不少名人乾脆放棄中華民國籍,轉入新加坡籍,主要就是新加坡境外所得不需繳稅,且從2008年2月15日起取消遺產稅。(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黃惠聆/台北報導)

2012年8月15日 星期三

金管會或將違憲 限制台灣人民財產自由

轉貼!


引用報導:
人民幣升值造成國內保險業變化,「地下保單」正暗自流向大陸。台灣投保人透過管道向大陸保險公司買人民幣保單,希望人民幣升值可能帶來的較多的報酬。如當年由香港等地流入內地時,中國保監會一樣會保持嚴格的態度,台灣現有的保險監管條例似乎已不能達到嚴懲的效果,金管會日前表示,將修改保險法,對銷售地下保單的代理人和經紀人納入刑法。而對於大陸保險業來說,將會是外來資金進入的一個管道之一。

台灣人購買大陸保險最早從大陸合資壽險公司成立並招聘大批台灣人員開始,而這些很多是做保險銷售出身,當時大陸保險商品收益高過台灣的2-2.5%。“ 但進入2010年,反而是希望人民幣升值預期。

目前購買人民幣保單有幾個方法,到大陸旅遊、工作時親自購買、台商往返兩岸時,帶投保書回台灣,簽完保單後,再帶回大陸交給當地業務員,或是經紀人與大陸經紀人合作,台灣招攬客戶,大陸負責聯繫保險,打通購買保險的通道,一般可以做到台灣收現金,大陸出保單。
  
盛平代理成立於 2004年,20094月與台灣台名經紀人公司展開策略合作。 

盛平代理工作人員稱,幾乎所以大陸保險公司的產品都可以面向台灣人士銷售,核保條件如同針對大陸人士一樣,而給付或理賠時保險金還是以人民幣匯到提供的銀行卡卡號裡。也因為此台灣人購買大陸分紅,萬能等長期儲蓄型產品比較便利,購買醫療險則相對麻煩。而今年以來,已有二、三十名台灣人在該公司購買保險,大多是在台的高層主管,很注重投資理財,較多購買的是養老險和年金險

台灣違法銷售涉刑責 
在台灣銷售人民幣保單尚屬於違法行為,金管會從沒有核准台灣保險業承做人民幣保單,大陸的保險公司也不是金管會的監理對象,但目前已核准國泰,南山,新光,富邦,中國人壽等14家公司的外幣投資型保單,以及國泰,南山等8家公司的外幣傳統型保單,因此目前台灣各類外幣保單已經可以提供民眾多元化的外幣資產配置選擇,應避免向台灣不法仲介購買地下保單,以免發生糾紛無法受到台灣法律保障,若遇到保險理賠爭議,金管會將無法提供協助,消費者須自行承擔風險。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吳崇權近日表示,目前移送的台灣以外保單銷售案件,多被法官認定為屬於保險法第167條第2款的行政處罰,未處以刑事責任,因此難以達到嚇止作用,金管會將修改保險法,明確規定,保險經紀人,代理人若違法銷售地下保單,將涉及刑責問題。

以上出自保險博聞網 原文網址:

http://www.pro-insurance.com.tw/?action-viewnews-itemid-9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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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有關「人民之權利義務」之相關條款規定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九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一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十三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十六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十七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十八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十九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二十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參考中華民國行政院網站相關網址:

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13370&CtNode=904&mp=1#2

而近日台灣金管會「修改保險法」,明確規定,保險經紀人,代理人若違法銷售地下保單,將涉及刑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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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意見敘述如下

一、以前在台灣指的境外保單美西人壽、全民人壽、香港ing人壽(百慕達)、香港axa國衛人壽( 慕達)、香港AIA友邦人壽(百慕達)等,是沒來台灣金管會登記註冊、取得營業許可的保險公司對台灣居民所銷售、發出的保單,台灣金管會把這個「沒來台灣 證記、註冊的保單一律說是地下保單」,現在的地下保單又擴大範圍到對岸中國政府管轄之下的保險公司對台灣居民所發出的人民幣保單。

台灣金管會的職責好像是變成了一個限制台灣人民購買台灣以外地區保單的單位,我們來看一下台灣金管會應該要做什麼,

「本會成立宗旨在建立公平、健康、能獲利的金融環境,全面提升金融業競爭力,並包含四項目標:維持金融穩定、落實金融改革、協助產業發展、加強消費者與投資人保護與金融教育。」



實際上金管會現在在做的事情是

建立一個不公平、寡佔、能讓既得利益的財團獲利的金融環境,全面提升財團的獲利能力,並包含四項目標:

1。維持金融現況、不要推行任何金融改革(比如說開放保險業的良性競爭發展)


2。協助產業緩慢發展(不會去想說有一天台灣的保單也可以變成境外保單或是「地下保單」賣到中國大陸或其他國家)


3。加強消費者與投資人保護之推委卸責與推動封閉(比如說不管是連動債「存款」或「保單」,醫療理賠糾紛或是投資型保單糾紛,金管會的做法一律是發文給保險公司要求他們改善…)


4。鎖國的金融教育(投資理財或是買保險只能限於台灣,除了台灣其他都是地下的、都是沒有保障的)

二、根據中華民國憲法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不知金管會要立法限制人民購買境外保單的依據是那個條目、那個項目?是第22條「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嗎?是妨害保險寡佔市場秩經及財團的既得利益吧!或是第23條中的那個項目呢?

台灣金管會擅以財團的利益為考量,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權(非人口、毒品、槍砲刀械等妨害社會安全、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買賣),不讓台灣民眾購買國外的保單,枉顧中華民國憲法賦與人民的基本權利,這些相關的公務人員應該以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以上以中華民國憲法
第十一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在網上發表的個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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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結語:

內文有一個地方嚴重寫錯
台灣人購買或投資境外金融商品完全是合法的

憲法保障人民投資自由
管了不買的人,只好修法擋賣的人囉~

不要再被傳媒和台灣業務員洗腦了!
真要違法王如玄早就被抓去關了

未核准即募集投資,違反銀行法的吸金問題


高利定存一般都是外商比較多,較高利率容易吸引資金轉移
一般金管會都會說,為了保護民眾,所以緊盯或是禁止這些銀行做該舉動

這些高利吸引的資金都是成本高的資金,銀行必須提高報酬率才不至做賠本生意
這無疑是加重了銀行的資金成本和營運風險

如果這是一間體質不好、負面消息頻傳,營運出現困難的銀行做出高利定存
那金管會緊盯或禁止這些銀行做出吸金動作是應該的

但是如果一間銀行在全球排名及世界最安全銀行的排名都在20名以內
且國際信評機構給予AA-的評價,請問這樣的銀行推出高利定存

金管會憑什麼禁止?

我們從台灣封閉的保險法來看,就可以略知一二

今天台灣最大金控的銀行在全球排名及世界最安全銀行的排名都在
100名以外(其實這我沒查,應該是在500名以外吧)
國際信評是B,即「負向」

如果前述排名和營運優良的銀行推出高利定存
會不會將體質不良、國際信評不佳的銀行資金吸引過來?

一間體質好的銀行和體質差的銀行,請問你會把錢存在哪?
這時金管會是為了保護存戶,還是為了保護國內金融業?

國泰金國壽評等 穆迪調降


惠譽撤銷國泰世華銀行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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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第29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29- 1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變相吸金,是公訴罪


銀行法第125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2012年8月2日 星期四

從國華人壽淨值為負579億,看金管會的監管能力



台灣保險公司可以把公司淨值弄到負的幾百億
也沒有人有事

而且是「怎麼」弄成負幾百億

也沒有任何人(公司高層或是監管單位)須要跟任何其他人(公司保戶及社會大眾)解釋、報告或是「交代」

保險公司的淨值出現負值
我們準備要拿其他人的錢(保險安定基金)去補這個財務黑洞

但是既然到現在都不清楚之前是怎會搞出這樣一個財務黑洞
等填上這個500多億之後,再過幾年

哪間保險公司資產如果又變成負值,又要拿大家的安定基金去補嗎?

是相關法令不完善,或是監管單位執行不力而導致國華人壽資產負數百億?


---------------------------------三年後的現在--------------------------------------




國內壽險公司今年上半年有6家資本適足率不足
4家公司淨值為負數,其中國華人壽淨值缺口持續擴大到753億元

753億由安定基金接管,全民買單


各位覺得保險公司會不會倒?

假如再來個金融海嘯,4家淨值為負數的保險公司若一起倒下

安定基金賠不賠得起?

今年的新聞↓↓↓
裡面提到:「國華人壽當年銷售很多7~8%高利率保單,產生經營壓力,加上國華人壽資本不夠充實、投資策略不成功,造成虧損和資產減損擴大」

這是金管會的對外宣稱,然而事實呢?

國華人壽收了保戶的保費,拿去做了什麼投資?
這投資如果失利了,用什麼方式可以短時間內大量吸金彌補虧損?

發行高利率保單嗎?
我不知道


為了避免被約談,就講到這邊

真相就請各位自行去想像了

後續追蹤↓↓↓
從國華人壽標案,看金管會的監管能力


台灣和國外保險公司的倒閉補償機制比較

香港跟台灣對保險公司的監管方式不同
香港是直接針對保險公司的償還能力做監管
所以目前香港到現在為止都還沒有任何一間保險公司倒閉過

我們來看一下香港的法令:
規 管 架 構 > 對 保 險 公 司 的 監 管

在 香 港 維 持 資 產

《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 (第 41 章) 第 25A 條 規 定 , 除 專 業 再 保 險 公 司 及 專 屬 自 保 保 險 公 司 外 , 所 有 經 營 一 般 業 務 的 保 險 公 司 須 在 香 港 維 持 一 定 的 資 產 , 數 額 不 少 於 其 香 港 一 般 業 務 凈 負 債 的 80% 及 因 應 該 業 務 而 適 用 的 償 付 準 備 金 的 總 和 。
這 項 規 定 旨 在 確 保 一 旦 保 險 公 司 無 償 付 能 力 , 它 們 將 有 資 產 在 香 港 以 應 付 香 港 保 單 持 有 人 的 申 索 。 根 據 香 港 有 關 無 力 償 債 的 法 例 , 此 等 索 償 較 普 通 債 權 人 優 先 獲 得 賠 償 










資料來源:
http://www.oci.gov.hk/chi/framework/index_02.html

再來看幾家香港險商的償付準備金狀況:

●安盛保險集團於2011年12月31日,總資產為規定最低償付準備金的389%。
●友邦保險集團於2012年5月31日按香港保險公司條例的償付能力充足率為456%。
●富通保險集團截至2011年6月30日,在亞洲區的償付準備金率為868%。


簡單來說,香港保險商沒有什麼保險公司賠不起~
然後倒閉還要全民買單這種事





台灣保單和境外保單真正的差別所在


投保境外保單,問題不在理賠糾紛,而是投保糾紛與後續服品質。

網路上到處流傳什麼投保境外保單萬一理賠糾紛怎麼辦一類的文章,全是外行人講外行話,胡說八道一通。境外保單的投保,主要會出問題的,就是在人的身上,什麼人呢?
當然就是保戶跟業務員囉。

一、 保戶把現金交給業務員。
(不論是親手交現金,開支票或是匯款到保險公司以外的 帳戶)。發生這樣的錯誤,如果導致不愉快的事發生(一般可能是被挪用、延遲入帳、金額不符等),保戶跟業務員責任各半。不論是保費或是投資的款項,一定要 直接進到各專屬的帳戶裏,不應該託由他人幫忙匯款交付,這算是基本常識,是每個人都應遵守的,如果因此導致不愉快發生,不必全怪業務員。

二、 保戶對於保單內容有錯誤的理解或期待。
對於保單獲利(非保證值) 的誇大、對於保單各種可能要收取的費用隱匿不實(最常見的是萬能保單在短期內提領要收取的「部份解約罰金」)。這部份的不愉快發生,大部份的責任在業務 員,業務員除了消極的不要誤導保戶對於保單內容的理解之外,更應積極的由自身的專業經驗提醒準保戶要注意的事項。

三、 保戶在完成投保之後,找不到人服務。
這有兩個原因,一個是保戶與原來的經手代 理人失去連絡,二是原來的經手代理人無法(因為專業、經驗的不足)或不願意(沒責任感、懶得理保戶囉)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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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結語:
一般境外保單在香港都設有公司,服務人員一定是中英文都通
現在的香港人更是小學就開始學普通話(就是我們用的繁體中文)
現在不論是網路信件還是國際電話對一般人來說都不是問題
台灣飛到香港更是不到兩小時

即使投保或理賠手續比台灣保單繁瑣一些
但因此能夠讓保費便宜一倍以上,保額多一倍以上,利率多一倍以上
你會選擇台灣保單還是境外保單?

台灣保險公司的保費計算不合理


台灣的保險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制,公司盈餘為股東所有,保戶只能分配紅利,而且分紅必須套上一個不公平的紅利發放公式,再加上保險費率偏高、理賠條款不合 理,何況政府過度保護國內保險公司及默許他們壟斷市場的結果,使得消費者因市場壟斷及保險資訊的封閉,接觸不到真正的保險,讓消費者無端受損,繳了過高的 保險費,卻得不到合理的保障。

   以利率來講,台灣壽險保單的責任準備金提存方式是採取固定利率提存,在利率回升時,會出現準備金提存過多的情況,保險公司因為要提存很多準備金,保費自然收得比較貴。現在低利率時代,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也低,保險公司的準備金負擔都很重,所以台灣的保費會比國外貴是必然的。
   以死亡率來講,目前台灣壽險公司計算保費時所依據的是第五回合生命表。由於第五回合生命表是由壽險公會製作,一般認為仍較偏袒保險公司而訂得太保守,因為第五回合生命表是依據過去壽險業的死亡經驗率所制訂而成,但安全係數加的太高了,結果造成死亡率的平均成本高於國外死亡率3倍以上。
   以費用率來講台灣保單的行政費用率較國際保單高約二至三倍,而且台灣保險公司歸咎於大都給業務員首年度高佣金的策略,也影響了保費的結構。雖然國外保險公司給業務員首年度高佣金也都是初年度保費,然而保費還是低於台灣的保險公司30%以上,甚至要保人的保單只要能持續20年有效時,還能獲得保費的回饋或每5年有費差益分紅。台灣甚麼時候曾有過費差益分紅?

台灣保險公司的保單不能全球理賠
·  家人出國旅遊、子女到英美國家留學、到大陸或國外經商等,一但生病或受傷需要保險理賠時,台灣保險公司保單不能當地理賠,必須回國才能申請給付,這種保單根本不能國際化及時處理損失補償

台灣保險公司的保單不能規避政經風險
·  台灣目前的政經情勢:(1)經濟衰退:標準普爾最近五年對台灣主權評等,從AA+下降到AA-負向;(2)台海戰爭危機。一旦兩岸情勢擦槍走火、發生戰爭等,台灣島內資產將等於零。所以需要將一些資產(包括保險金)移轉到海外,規避政治風險。

台灣保險公司的保險金不能規避貨幣風險
·  美金是全世界的主流貨幣,無論出國旅遊、出國留學、外國經商等,都須要美金交易,畢竟新台幣不是全球通用貨幣。一旦擁有美金帳戶,就不必承擔匯兌費用。
·  擁有美金保單,也不怕在未來因物價波動或台幣貶值,導致保險金縮水的風險,至於匯率風險則可透過外匯選擇權規避。即使短期間美金貶值,就把美金留在國外使用,直到美金匯率恢復水準,匯率問題較不需擔心。(主因在於台灣的匯率受央行干預較大,因此台幣的升貶區間小)

台灣保險公司的保險金受益人不能規避遺贈稅
·  免稅天堂的國家或地區所發出的國際保單都是免繳保險單利得稅 (美國人除外)及遺贈稅。
·  台灣保險公司,當受益人領到保險理賠金時,現金仍留在台灣,國稅局一清二楚,因為台灣的保險公司及銀行會將受益人領到的保險金全部金額告訴國稅局,到時候受益人又要重新做一次遺產節稅規劃給他的受益人(應該是您的孫子輩),每一代都要重來一次,何必呢?只要一代節稅規劃不小心,這筆保險金就會被打折(扣到遺產稅)

台灣保單險公司的經營風險
·  對買保險來說,自從監理機關讓國華產險退場後,代表保險公司也會倒,民眾買保險時,也要注意分散風險。因為,萬一保險公司倒了,不管你是在同一家保險公司買了多少張保單,還是一次買了一張保額超過300萬元的保單,出事時,保險安定基金最多只會墊付(即給付)300萬元,財產保險或人壽保險都一樣。
·  至於投保人如果擔心後續理賠問,想要提前解約、退還保費,再轉向其他保險公司保險,合計最多也只能拿回3萬元的解約金。

國外保險公司知名高
·  許多以「真品平行輸入」形式引進台灣之國際保單具有極高的世界知名度,且其中不乏國內保險公司之海外集團分支機構或其母公司或所發行之國際保單。國際人士投資金融商品,可以參考倫敦金融時報及財星500 大企業雜誌。

o  財星500大企業網址:http://www.fortune.com/
o  金融時報網址:http://www.ft.com/

·  國人一般對於國內現有的外商保險公司有不錯的評價,因此接受度也較高。其他國際保單,則挾其發行機構之極優債券評等而深獲投資大眾所接受。保險公司體制及財政是否健全,以及公司的歷史背景,可以從評鑑機構A.M.Best可以了解保險公司原始資料之資產、排名、投資獲利狀況、有效契約評比及公司之表現等評鑑。亦可從世界兩大信用評鑑公司標準普爾S&P”穆迪Moody's”,查詢對保險公司之評鑑結果。

o  安培A.M.Best網址:http://www.ambest.com/
o  穆迪Moody’s網址:http://www.moodys.com/
o  標準普爾S&P網址:http://www.standardpoor.com/ 

·  保單發行國最好是法令健全、保險歷史悠久、政治安全、經濟穩定之國家,如美國、英國等歐美地區之保險已有近三百年歷史,保險法令最健全、經濟最穩定、政治最安全。

·  保單條款內容是否合理。保單除外責任以外,只要善盡告知義務,不欺騙隱瞞、欠繳保費,保險公司對於理賠將不可爭議。豈能容許像台灣的保險業壟斷市場及封閉保險資訊,欺瞞不知情的投保大眾買到高保費、低保障、繳費期限長,且條款不合理之保單?

國外保險公司的保險金無投保上限
·  台灣保單最高只能提供新台幣6,000萬的金額,有錢人都是上億的資產,哪裡能夠提供足額規避遺產稅的保單? 
·  國際保單沒有6,000萬元的投保上限等誘因,讓有高保額需求的有錢人心動。

台灣保險公司的保險金無法避開最低稅負困擾
·  最低稅負制由於「要保人、受益人非同一人」的三千萬元以上大保單,都要列入課稅稅基,更逼得許多有錢人,把資金改買境外保單。
·  即使個人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稅基,但財政部到國外查稅並不容易,即使納入稅基,也不會嚇阻國人的資金往海外移動。
·  可以購買高額躉繳型保單,進而利用保單價值質押借款創造假負債也是富人避稅管道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