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5日 星期三

未核准即募集投資,違反銀行法的吸金問題


高利定存一般都是外商比較多,較高利率容易吸引資金轉移
一般金管會都會說,為了保護民眾,所以緊盯或是禁止這些銀行做該舉動

這些高利吸引的資金都是成本高的資金,銀行必須提高報酬率才不至做賠本生意
這無疑是加重了銀行的資金成本和營運風險

如果這是一間體質不好、負面消息頻傳,營運出現困難的銀行做出高利定存
那金管會緊盯或禁止這些銀行做出吸金動作是應該的

但是如果一間銀行在全球排名及世界最安全銀行的排名都在20名以內
且國際信評機構給予AA-的評價,請問這樣的銀行推出高利定存

金管會憑什麼禁止?

我們從台灣封閉的保險法來看,就可以略知一二

今天台灣最大金控的銀行在全球排名及世界最安全銀行的排名都在
100名以外(其實這我沒查,應該是在500名以外吧)
國際信評是B,即「負向」

如果前述排名和營運優良的銀行推出高利定存
會不會將體質不良、國際信評不佳的銀行資金吸引過來?

一間體質好的銀行和體質差的銀行,請問你會把錢存在哪?
這時金管會是為了保護存戶,還是為了保護國內金融業?

國泰金國壽評等 穆迪調降


惠譽撤銷國泰世華銀行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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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第29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29- 1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變相吸金,是公訴罪


銀行法第125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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