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報導:
人民幣升值造成國內保險業變化,「地下保單」正暗自流向大陸。台灣投保人透過管道向大陸保險公司買人民幣保單,希望人民幣升值可能帶來的較多的報酬。如當年由香港等地流入內地時,中國保監會一樣會保持嚴格的態度,台灣現有的保險監管條例似乎已不能達到嚴懲的效果,金管會日前表示,將修改保險法,對銷售地下保單的代理人和經紀人納入刑法。而對於大陸保險業來說,將會是外來資金進入的一個管道之一。
台灣人購買大陸保險最早從大陸合資壽險公司成立並招聘大批台灣人員開始,而這些很多是做保險銷售出身,當時大陸保險商品收益高過台灣的2%-2.5%。“ 但進入2010年,反而是希望人民幣升值預期。
目前購買人民幣保單有幾個方法,到大陸旅遊、工作時親自購買、台商往返兩岸時,帶投保書回台灣,簽完保單後,再帶回大陸交給當地業務員,或是經紀人與大陸經紀人合作,台灣招攬客戶,大陸負責聯繫保險,打通購買保險的通道,一般可以做到台灣收現金,大陸出保單。
盛平代理成立於 2004年,2009年4月與台灣台名經紀人公司展開策略合作。
盛平代理成立於 2004年,2009年4月與台灣台名經紀人公司展開策略合作。
盛平代理工作人員稱,幾乎所以大陸保險公司的產品都可以面向台灣人士銷售,核保條件如同針對大陸人士一樣,而給付或理賠時保險金還是以人民幣匯到提供的銀行卡卡號裡。也因為此台灣人購買大陸分紅,萬能等長期儲蓄型產品比較便利,購買醫療險則相對麻煩。而今年以來,已有二、三十名台灣人在該公司購買保險,大多是在台的高層主管,很注重投資理財,較多購買的是養老險和年金險。
台灣違法銷售涉刑責
在台灣銷售人民幣保單尚屬於違法行為,金管會從沒有核准台灣保險業承做人民幣保單,大陸的保險公司也不是金管會的監理對象,但目前已核准國泰,南山,新光,富邦,中國人壽等14家公司的外幣投資型保單,以及國泰,南山等8家公司的外幣傳統型保單,因此目前台灣各類外幣保單已經可以提供民眾多元化的外幣資產配置選擇,應避免向台灣不法仲介購買地下保單,以免發生糾紛無法受到台灣法律保障,若遇到保險理賠爭議,金管會將無法提供協助,消費者須自行承擔風險。
而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吳崇權近日表示,目前移送的台灣以外保單銷售案件,多被法官認定為屬於保險法第167條第2款的行政處罰,未處以刑事責任,因此難以達到嚇止作用,金管會將修改保險法,明確規定,保險經紀人,代理人若違法銷售地下保單,將涉及刑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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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有關「人民之權利義務」之相關條款規定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九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一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十三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十六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十七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十八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十九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二十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一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十三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十六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十七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十八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十九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二十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而近日台灣金管會「修改保險法」,明確規定,保險經紀人,代理人若違法銷售地下保單,將涉及刑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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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意見敘述如下
一、以前在台灣指的境外保單如美西人壽、全民人壽、香港ing人壽(百慕達)、香港axa國衛人壽(百 慕達)、香港AIA友邦人壽(百慕達)等,是沒來台灣金管會登記註冊、取得營業許可的保險公司對台灣居民所銷售、發出的保單,台灣金管會把這個「沒來台灣 證記、註冊的保單一律說是地下保單」,現在的地下保單又擴大範圍到對岸中國政府管轄之下的保險公司對台灣居民所發出的人民幣保單。
台灣金管會的職責好像是變成了一個限制台灣人民購買台灣以外地區保單的單位,我們來看一下台灣金管會應該要做什麼,
「本會成立宗旨在建立公平、健康、能獲利的金融環境,全面提升金融業競爭力,並包含四項目標:維持金融穩定、落實金融改革、協助產業發展、加強消費者與投資人保護與金融教育。」
實際上金管會現在在做的事情是
建立一個不公平、寡佔、能讓既得利益的財團獲利的金融環境,全面提升財團的獲利能力,並包含四項目標:
1。維持金融現況、不要推行任何金融改革(比如說開放保險業的良性競爭發展)
2。協助產業緩慢發展(不會去想說有一天台灣的保單也可以變成境外保單或是「地下保單」賣到中國大陸或其他國家去)
3。加強消費者與投資人保護之推委卸責與推動封閉(比如說不管是連動債「存款」或「保單」,醫療理賠糾紛或是投資型保單糾紛,金管會的做法一律是發文給保險公司要求他們改善…)
4。鎖國的金融教育(投資理財或是買保險只能限於台灣,除了台灣其他都是地下的、都是沒有保障的)
建立一個不公平、寡佔、能讓既得利益的財團獲利的金融環境,全面提升財團的獲利能力,並包含四項目標:
1。維持金融現況、不要推行任何金融改革(比如說開放保險業的良性競爭發展)
2。協助產業緩慢發展(不會去想說有一天台灣的保單也可以變成境外保單或是「地下保單」賣到中國大陸或其他國家去)
3。加強消費者與投資人保護之推委卸責與推動封閉(比如說不管是連動債「存款」或「保單」,醫療理賠糾紛或是投資型保單糾紛,金管會的做法一律是發文給保險公司要求他們改善…)
4。鎖國的金融教育(投資理財或是買保險只能限於台灣,除了台灣其他都是地下的、都是沒有保障的)
二、根據中華民國憲法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不知金管會要立法限制人民購買境外保單的依據是那個條目、那個項目?是第22條「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嗎?是妨害保險寡佔市場秩經及財團的既得利益吧!或是第23條中的那個項目呢?
台灣金管會擅以財團的利益為考量,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權(非人口、毒品、槍砲刀械等妨害社會安全、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買賣),不讓台灣民眾購買國外的保單,枉顧中華民國憲法賦與人民的基本權利,這些相關的公務人員應該以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以上以中華民國憲法
第十一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在網上發表的個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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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有一個地方嚴重寫錯
台灣人購買或投資境外金融商品完全是合法的
憲法保障人民投資自由
管了不買的人,只好修法擋賣的人囉~
不要再被傳媒和台灣業務員洗腦了!
真要違法王如玄早就被抓去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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